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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小家电等。TCL科技公司的第17···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小家电等。TCL科技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商标均已核准注册。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TCL科技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并明确TCL实业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TCL实业公司调查发现,多家商户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商户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TCL科技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家商户销售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TCL实业公司是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司法实务中发现,很多侵权商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外观上能够较容易地识别出并非正品,但相关经营者直到庭审时还称其并不知晓该情况。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选择合法渠道,索要合法凭证,否则可能因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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