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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经过多年经营活动和广泛宣传,“双灯”商标已具备极高的知名···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经过多年经营活动和广泛宣传,“双灯”商标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开胜公司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多家商户销售的卫生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遂将诸多商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商户分别提供了批发商盐城市某商贸公司出具的销售单,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证明开胜公司指控的侵权商品均系其销售给各商户。

【法院认为】开胜公司系涉案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卫生纸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卫生纸外包装上使用的“双灯”标识与开胜公司的权利商标一致,但标注的主要原料及生产日期等方面与权利商品存在差别,故应认定所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权行为。因各商户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各商户不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并能明确说明提供者,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商户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承担开胜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点评】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户销售的商品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其不知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要提醒商户经营者,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商户无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仍不能免除,如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此各商户务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产品的正规来源,警惕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商品,否则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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