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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成制冷设备公司侵害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唯成制冷设备公司侵害商标权行政处罚案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公司)系第143726号商标、第692483号商标和第735766号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准经营范围分别为第26类、第···

唯成制冷设备公司侵害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公司)系第143726号商标、第692483号商标和第735766号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准经营范围分别为第26类、第1类。2018年7月20日,巨化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亭湖市监局)举报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成公司)销售的巨化牌制冷剂产品为侵权产品。亭湖市监局随后立案并至唯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经调查,亭湖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唯成公司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巨化公司商标高度近似,属于销售侵犯巨化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作出没收相应批号巨化制冷剂空瓶及成品,并罚款138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唯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人民政府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亭湖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唯成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唯成公司未经巨化公司许可在非巨化公司生产的相同类别商品制冷剂包装上使用了与巨化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进行销售,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巨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亭湖市监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有权根据违法经营情况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常常就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尔后商标权利人往往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另行起诉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权利人主张的民事侵权赔偿并不冲突,即使侵权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了罚款并被没收侵权商品,权利人也有权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各公司和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删所售各类商品,确保所售商品来源于正规渠道,切勿因眼前利益造成高额甚至巨额赔偿责任。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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