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Z某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G某某,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汪贤宏,该厂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宣酒集团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宣酒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银行存款384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宣酒集团公司以自有房产(房产证号:宣××3号)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宣酒集团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初步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定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学军
审 判 员 马庆松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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