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诉讼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1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Z某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G某某,上海天···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Z某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G某某,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汪贤宏,该厂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宣酒集团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宣酒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银行存款384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宣酒集团公司以自有房产(房产证号:宣××3号)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宣酒集团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初步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定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学军

审 判 员  马庆松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许氏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下一篇: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