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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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民初141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2017年11月22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学军
审 判 员 司含江
审 判 员 程 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F某某
书 记 员 卢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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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