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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民初16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民初16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晏公桥小区**(****)。

经营者:X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以下简称X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被告X某某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某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X某某超市赔偿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80000元及其他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事实与理由: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系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8年4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X某某超市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版白酒16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该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X某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作出(宣区)市监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瓶,罚款8000元。X某某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X某某超市辩称,1.案涉16瓶白酒系朋友用于换购其他商品,并非从经销处批发销售,且案涉白酒的外包装与正品相同,其不知晓该白酒系假冒商品,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古井贡酒公司应重点打击假冒白酒的生产者,作为销售者缺乏辨识真假的能力。2.案涉16瓶白酒已被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及行政罚款,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古井贡酒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失数额过高。3.除律师代理费4000元外,其他维权费用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古井贡酒公司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X某某超市企业公示信息各1份,拟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第12871213号商标注册证、(2019)皖亳金公证字第3589号《公证书》各1份,拟证明:“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系注册商标,其系该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3.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区)市监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拟证明:X某某超市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4.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X某某超市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举以下证据:行政处罚缴款发票1份,拟证明:其已缴纳了案涉8000元行政处罚罚款。

X某某超市针对古井贡酒公司提举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①对证据1、2、3均无异议。②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但该律师代理费未实际支付。古井贡酒公司对X某某超市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古井贡酒公司注册的第12871213号“古井贡酒原浆古8”、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等,且在注册有效期间内。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2018年4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X某某超市处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版白酒16瓶,经鉴定为假冒产品。2018年5月24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某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作出(宣区)市监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因X某某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收扣押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16瓶,罚款8000元。

另查明,X某某超市位于宣城市区,于2009年7月10日注册成立。2019年8月16日,古井贡酒公司与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古井贡酒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诉讼中,古井贡酒公司提交了代理费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X某某超市的行为构成侵权。古井贡酒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商品经行政管理部门查证系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X某某超市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古井贡酒公司要求X某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古井贡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受有实际损失或X某某超市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故其诉请主张赔偿损失8万元,依据不足。综合考虑案涉商品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侵权商品价格、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本地经济状况、X某某超市主观过错程度、已受行政处罚以及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费用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X某某超市赔偿损失的数额为15000元。

综上所述,古井贡酒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宣城市宣州区X某某超市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F某某

书记员肖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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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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