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446404 38 2017年06月02日 图形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446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446404 38 2017年06月02日 图形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6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067900号“乐享壹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畅由”APP上架信息;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相关业务合同及发票;“畅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446404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国际分类 38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上一篇:第2402814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李曾“刺果果CHIC FURIT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