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48619图形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第24048619图形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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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048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96809号图形商标、第8876503号图形商标、第5627146号“FANG S”商标、第14413688号“豪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生效。经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均予以初审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质量体系认证; 技术研究; 工程学; 测量; 化学服务; 生物学研究; 纺织品测试; 工业品外观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计算机软件设计
类似群 4209;4216;4217;4211;4212;4210;4214;4220;
申请/注册号 24048619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0日 国际分类 42
申请人名称(中文)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