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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夫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农夫岁月”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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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夫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农夫岁月”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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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177688号“农夫岁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腌制水果;糖渍水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牛奶制品;土豆片;冷冻水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6514号“农夫 Hom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店销售截图以及发货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腌制水果;糖渍水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牛奶制品;土豆片;冷冻水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商标局还引证了以下商标:第5433968、1145376、1341685、7317428号“农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农夫岁月”,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24177688申请日期2017年05月17日国际分类29

申请人名称(中文)开封市农夫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大道东段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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