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陌森Molsio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陌森Molsio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39733461号“陌森Mols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758224号“陌森Mol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眼镜;太阳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特定的联系被淡化,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情况介绍;
2、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
3、引证商标使用情况;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商标侵权及受保护记录;
6、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及出口报关单;
7、申请人广告发布情况;
8、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及参加慈善活动证明;
9、申请人获得证书、检验报告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眼镜片用化学涂层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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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9733461号“陌森Molsion”商标:申请/注册号:39733461申请日期:2019-07-18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北京启迪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