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GAOH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GAOH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4200号“高航GAO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但申请人从未进行过“商标代理”相关业务,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商标代理。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商标代理。因此,应认定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鉴于申请商标不含消极的、负面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4200号“高航GAOHANG”商标:
高航
申请/注册号:241342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流动图书馆(4103)、书籍出版(410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学校(教育)(4101)、组织舞会(4102)、动物园服务(4106)、电影摄影设备出租(4105)、教育信息(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