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22736号“THISCODETEA 今典茗香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第24222736号“THISCODETEA 今典茗香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2736号“THISCODETEA 今典茗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18145号“今茗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产品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TEA”译为“茶”,申请商标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2736号“THISCODETEA 今典茗香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27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季海平
商品/服务项目:蜂蜜(3005)、麦乳精(3001)、肉馅饼(3007)、糖(3003)、巧克力慕斯酱(3001)、烹饪食品用增稠剂(3012)、茶(3002)、调味品(3016)、糖(3004)、谷类制品(3008)、面包(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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