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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GOLDM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35217200号“GOLDM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对第35217200号“GOLD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45894号“GoldenHom···

第35217200号“GOLDM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对第35217200号“GOLD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45894号“GoldenHome”商标、第3683201号“GOLdENHOME”商标、第8608858号“GOLDENHOME G及图”商标、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装潢、包装亦与申请人极其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已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3、申请人纳税、经济指标等经营情况的证据;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5、媒体报道、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6、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7、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创作,并非对他人商标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商标恶意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晓且不知其从何而来,该问题应通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解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商标,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长期大量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荣誉证书;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首次提交的证据):

  9、其他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塑料线卡;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床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家具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家具门、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垫枕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亦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5217200号“GOLDME及图”商标: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35217200202018年12月10日GOLDME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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