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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注册案例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注册案例若干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396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

“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注册案例若干

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96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47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6201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396201申请日期:2017年04月05日国际分类 42;申请人名称(中文)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16-130号汇通大厦五楼505房

第23304203号“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04203号“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0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1473号“云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36376号“云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34337号“DATA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由中文“云速生活”、英文“DATA LIFE”及图形构成,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04203号“云速生活 DATA LIFE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304203申请日期2017年03月27日国际分类35;申请人名称(中文)桂林云上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1-2#-301房

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96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84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6033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396033;申请日期2017年04月05日;国际分类35;申请人名称(中文):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16-130号汇通大厦五楼505房

【宣城文广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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