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RVONIC ACID PS神经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NERVONIC ACID PS神经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峻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POWER TEK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2765362号“POWER TE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03514号商标、第923950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082号商标、第16398185号商标、第5307608号商标、第33324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POWER TEK”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TekPower”、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powertec”、引证商标四“POWERTEX”、引证商标五、六英文“POWERTEC”字母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扳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扳手、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风动手工具、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碗机、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喷漆机、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用非手工操作研磨机、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65362号“POWER TEK 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2765362,申请日期:2017-02-07,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峻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淡水区中正东路2段29号20楼
第23932097号“格瑞特”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32097号“格瑞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03881号“瑞特格RUITEGE”商标、第4569109号“格瑞特”商标、第15068107号“格瑞特公路”商标、第7443566号“格锐特 GRTMUYE”商标、第13868988号“格瑞斯特 GRST及图”商标、第19379693号“格瑞邦特 GERUIBANGTE”商标、第19609482号“格林瑞特”商标、第3202507号“格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格瑞特”,其与引证商标二“格瑞特”、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格瑞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瑞特格”、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格锐特 ”、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部分“格瑞斯特 ”、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识别部分“格瑞邦特”、引证商标七“格林瑞特”、引证商标八“格瑞”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脂复合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32097号“格瑞特”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932097,申请日期:2017-05-03,国际分类:第19类-建筑材料,商标申请人:黄笑,申请人地址: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四普庄123号
第24359493号“NERVONIC ACID PS神经酸”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59493号“NERVONIC ACID PS神经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整体文字构成没有特殊含义,整体没有表现出任何商品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NERVONIC ACID PS”和文字“神经酸”组成,“神经酸”分为动物神经酸和植物神经酸,人脑神经酸是动物神经酸,又称复合神经酸,是大脑神经细胞和神经组织的核心天然成分,是促进受损神经细胞和组织修复、再生的特殊物质。因此,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若该商品含有“神经酸”,则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反之,申请商标则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9493号“NERVONIC ACID PS神经酸”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359493,申请日期:2017-05-26,国际分类: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申请人:营养百科(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A3单元17层16-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