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金鹰实业有限公司第238214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5
珲春金鹰实业有限公司第238214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1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03689号“鹏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屋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瓷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均由纯图形构成,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屋瓦”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屋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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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140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214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7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珲春金鹰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陶土(原材料)(1902)、建筑石料(1902)、半成品木材(1901)、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1907)、非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1910)、非金属墓碑柱(1915)、建筑用木材(1901)、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非金属建筑物(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