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哥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成都哥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6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18547号“小思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8125号“中鹤ZH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96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蜂蜜;汉堡包;饺子;谷类制品;挂面;土豆粉;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酱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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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