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客莱(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宜客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宜客莱(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宜客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56362号“宜客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924062号“宜莱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设计、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由相同文字构成,仅排列顺序不同,且在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56362号“宜客莱”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5636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宜客莱(上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张贴广告(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商业橱窗布置(3501)、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350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调查(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