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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49761号“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

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49761号“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识别特征,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中文字“博晨”为规范汉字,为了体现商标显著性和独创性进行了艺术化和图形化设计,将其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0987601号“海河大观 HORIZON CAPITAL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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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博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49761号“博晨 BOCHE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497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4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账单支付服务(3602)、贸易清算(金融)(3602)、货币权利的取得和转让(3602)、电子转账(3602)、资本投资(3602)、金融票据交换所(3602)、现金和外汇交易(3602)、信用卡支付处理(3602)、兑换货币(3602)、在线实时货币交易(3602)、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2)、保险信息(3601)、债务管理服务(3602)、共有基金(3602)、金融票据交换(3602)、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3602)、货币交易(3602)、提供证券市场信息(3602)、期货交易服务(3602)、基金投资(3602)、金融信息(3602)、借记卡支付处理(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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