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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血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9
“甘血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1768号“甘血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

“甘血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1768号“甘血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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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通过大量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得到了增强,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甘血维”中的“血维”易被理解为有补血等功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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