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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茶神”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2
福建广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茶神”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447906号“茶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第22936162号“凤凰茶神···

福建广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茶神”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47906号“茶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第22936162号“凤凰茶神”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拆分注册。2、申请商标体现着该商标独特的内涵和意义,蕴含着申请人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性质。3、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414609号“茶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涉及恶意抢注之嫌,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茶神”与引证商标“茶神”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47906号“茶神”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479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建广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精油(0305)、洁肤乳液(0301)、洗发液(0301)、洗洁精(0302)、去油渍油(0302)、空气芳香剂(0310)、洗衣剂(0301)、厕所清洗剂(0302)、牙膏(0307)、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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