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钟”与“金鐘國際”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8
“小金钟”与“金鐘國際”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85420号“小金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748781号“金鐘國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2310603号商标驳回复审补充证据(光盘);比赛手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