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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天山TIANSH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天山TIANSH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2707440号“天山TIAN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天山TIANSH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7440号“天山TIAN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482391号“天山”商标、第4939590号“山天skynets”商标、第7211398号“天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思创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企业简介及典型客户说明;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专利及授权号清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27074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22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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