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有限责任公司“CONSU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惠而浦有限责任公司“CONSU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7413号“CONS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58169号“共信CONSOL”商标、第551446号“CONS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CONSUL”、“CONSOL”词典释义;2、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申请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ONSUL”构成,该英文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英文及引证商标二英文“CONSO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顶灯、圣诞树用电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申请/注册号:242174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申请人:惠而浦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