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237813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237813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81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项目场馆建设俯视效果的平面表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46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8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另,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引证商标一、二在其注册的部分服务上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的部分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承保、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经纪、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典当、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及相关招聘服务费和广告费发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保险承保、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经纪、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典当、担保”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经纪、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典当、担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