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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苏铁生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苏铁生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55457号“苏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

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苏铁生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5457号“苏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苏铁”商标的延续注册,且“苏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41020号“苏铁WU 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苏铁生活”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苏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瓶;存钱罐;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盒;手套撑具;梳妆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类别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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