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90380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23190380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3190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19369号“黄金蛙 GOLD 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70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及行业差异,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所示事物皆为蛙,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