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FOX”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0400073号【替他人推销; 商业信息;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销售展示架出租;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公共关系; 广告策划; 广告; 市场营销; 成本价格分析; 经济预测; 市场分析; 提供职业信息; 商业企业迁移; 会计;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职业介绍; 自动售货机出租;】“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商标局引证的第9579275号【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网邻21fox”商标、第14040657号【寻找赞助; 】“98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5712号【--】“FOX108”商标、第4111520号【】“E EHU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委托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三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子公司名称,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票房和获奖情况;网页复印件;中国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电影的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成本价格分析;经济预测;市场分析;提供职业信息;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公共关系;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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