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0031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440031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0313号【视频显示屏;】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472835号【测量器械和仪器; 尺(量器); 吊线坠;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衡量器具; 角度测量工具; 量具; 千分尺; 试电笔; 游标卡尺;】图形商标
第14621372A号【眼镜;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扬声器音箱; 报警器;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图形商标
第10384313号【电动调节设备; 电缆; 电缆接头套; 电线;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站自动化装置;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控制板(电); 升降机操作设备; 数据处理设备; 】图形商标
第18422278号【数据处理设备;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霓虹灯广告牌; 自动广告机; 电子图书阅读器; 动画片; 】图形商标
第1255096号【计算机; 复印机(摄影,静电,热); 电视机; 照相机(摄影)】图形商标
第6734412号【计算机; 算盘; 假币检测器; 复印机(光电、静电、热); 衡器; 圆规(测量仪器); 水平仪; 气压表; 电缆; 台秤;】图形商标
第18180500号【计算机存储装置;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平板电脑; 计步器; 计数器; 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 电子记事器; 智能手机; 手机;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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