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93563号【葡萄酒; 白兰地; 清酒(日本米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米酒; 蒸馏饮料; 汽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天使磨坊”商标(以下称···

“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3563号【葡萄酒; 白兰地; 清酒(日本米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米酒; 蒸馏饮料; 汽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天使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87296号“安琪Angel”商标
第6416845号【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白兰地; 】“SERAPH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带有“天使”的商标都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是关于““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商标知识及商标疑难案件,正确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争创商标知名品牌。实施商标战略,助力富民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