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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凤求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61601341号“汾稥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北京凤求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61601341号“汾稥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1341号“汾稥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北京凤求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61601341号“汾稥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1341号“汾稥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含义、显著部分、中文文字数量构成、读音呼叫方式上等均与第43431110号“汾”商标、第21381439号“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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