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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19161号“熊猫蜀叔 PANDA UNCL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1619161号“熊猫蜀叔 PANDA UNCL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9161号“熊猫蜀叔 PANDA UN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第61619161号“熊猫蜀叔 PANDA UNCL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9161号“熊猫蜀叔 PANDA UN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4795号“熊猫叔叔”商标、第19827280号“熊猫二叔”商标、第19827282号“熊猫大叔”商标、第10571153号图形商标、第4743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品牌指向均存在明显区别,所针对的消费群体也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并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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