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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第58408239号“COA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第58408239号“COA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8239号“COA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

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第58408239号“COA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8239号“COA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3434号“COACH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36730号“COACH”商标、第46159499号“COACH HOTEL”商标、第48617596号“COACH”商标、第50732960号“CO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系对申请人“COACH”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不予注册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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