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斯凯尔有限公司“AU KingCar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澳斯凯尔有限公司“AU KingCar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2637号“AU King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8166号“AU 79及图”商标、第29929190号“AU 79及图”商标、第29244868号“AU AU EIGHT 8”商标、第31187430号“AU.”商标、第49861464号“A&U”商标、第3868983号“皇家乖乖乐;KINGS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各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糖”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燕麦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燕麦片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燕麦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U KingCare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A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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