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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

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432179号商标、第22294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第57901817号商标、第58993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9060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豆奶(牛奶替代品)”部分核定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71482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咖啡饮料、茶”部分核定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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