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MANRUNBIKERU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POWERMANRUNBIKERU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36375号【体育比赛计时; 娱乐服务;】“POWERMANRUNBIK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508225号【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电影剧本编写; 游乐园; 演出; 培训; 教育; 教学;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书籍出版; 娱乐;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体育场设施出租; 体育野营服务; 组织表演(演出);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能量侠 POW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7393号【关于商业的教育服务; 关于数据处理的教育服务; 员工培训服务; 提供技能评估课程; 教育服务; 培训服务; 】“Man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4135007号【关于商业的教育服务; 关于数据处理的教育服务; 人员培训服务; 提供技能评估课程; 培训服务; 教育服务; 】“MAN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064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POWERMAN”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体育比赛计时二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体育比赛计时二项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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