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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善拾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广州善拾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5941号“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广州善拾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5941号“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2830873号“善时康”商标、第23490356号“善十 SHANSHI及图”商标、第23490367号“善十 SHANSHI及图”商标、第21762556号“善食康”商标、国际注册第614748号“SOSKIN”商标、第15150476号“ 圣君 SEKIN及图”商标、第19784984号“SSKIN”商标、第35469467号“see skin”商标、第14537844号“ 圣君 SEK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四、七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照片、交易合同及交易记录、评级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中英文构成、呼叫较为接近,且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55941号“善拾康 SESK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95594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2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善拾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蛋白质膳食补充剂(0502)、医用益生菌制剂(0501)、促进头发生长药物制剂(0501)、膳食纤维(0501)、婴儿食品(0502)、含药物的牙膏(0501)、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0502)、矿物质膳食补充剂(0502)、酪蛋白膳食补充剂(0502)、医用头发增长剂(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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