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天系抟云 TALENTS ROT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8
北京天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天系抟云 TALENTS ROT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32576号“天系抟云 TALENTS RO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06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7164号“BET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84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93765号“泺立能源科技 LUOLI ENERGY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网络通信设备;导航仪器;航空用无线电通信机器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网络通信设备;导航仪器;航空用无线电通信机器和设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0032576号“天系抟云 TALENTS ROTATIO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0032576 商标申请日期:2020-09-2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天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航行用信号装置(0906)、网络通信设备(0907)、导航仪器(0907)、航空器飞行模拟器(0910)、飞行测试设备(0910)、航空用无线电通信机器和设备(0907)、遥控装置(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