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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通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木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8
润通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木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5170号“木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润通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木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5170号“木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5113号“木铎雅品”商标、第13706671号“铎木贸易 DOMBELL及图”商标、第35534584号“小木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中,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铎木”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35及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495170号“木铎”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349517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3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润通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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