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088169号“国金银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8
第58088169号“国金银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8169号“国金银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789号商标、第56608609号商标、第17477115号商标、第6601106号商标、第57490262号商标、第6354578号商标、第56624045号商标、第107258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五、七已失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088169号“国金银楼”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808816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2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谢为兵
商品/服务项目:文秘(3506)、会计(3507)、张贴广告(3501)、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进出口代理(3503)、职业介绍(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