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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叶儿童口腔”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叶儿童口腔”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75746号“三叶儿童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

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叶儿童口腔”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75746号“三叶儿童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45196号“金三叶Gsan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牙刷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玻璃罩;食物保温容器;水晶(玻璃制品);室内水族池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25289号“三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牙签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厨房用切菜板;筷子;非电气炊具;刷子;熨斗架;梳;化妆用具;扫帚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573号“TRI 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575746号“三叶儿童口腔”商标:

三叶儿童口腔 

申请/注册号:235757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牙刷(2108)、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2108)、电动牙刷(2108)、牙刷盒(2108)、电动牙刷替换头(2108)、手动牙刷(2108)、牙签(2109)、牙签盒(2109)、牙线(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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