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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耀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辉耀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为《寻龙诀》《捉妖记》《反贪风暴2》《恶棍天使》等十部电影的著作权人。盐城辉耀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

辉耀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为《寻龙诀》《捉妖记》《反贪风暴2》《恶棍天使》等十部电影的著作权人。盐城辉耀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耀公司)未经捷成华视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BC影院”中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业务,被捷成华视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辉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捷成华视作为上述十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对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辉耀公司未经捷成华视许可在其运营的“ABC影院”微信公众号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捷成华视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互联网阅读小说、观看电视剧和电影,网络用户的上述需求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带来了商机,为了吸引点击率赚取流量收益、广告收益或点播收益,众多运营商常常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提供各类电视剧、电影或小说等作品的点播或观看服务,而事实上此类运营主体对这些电视剧、电影或小说并不享有著作权,也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此提醒广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在提供电视剧、电影或小说时,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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