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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NEO”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TORNEO”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0351号“TORN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96794号“TOURNEO”商标(以···

“TORNEO”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0351号“TORN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96794号“TOURN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形状、构成要素、结构特征和布局、颜色深浅和书写方式以及视觉效果上均有明显区别,且各自指定的商品也不完全相同或相似,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所有者的主营业务完全属于不同行业的业务,他们在各自不同行业给消费者不同的印象,不会造成消费者任何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的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虽由英文和图形组合而成,但其显著识别和认读的部分仍为英文“TORNEO”,与引证商标“TOURNEO”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明确含义可供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即反冲式雪橇,雪地摩托车,包括没有引擎但带有操控装置的雪地摩托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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