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和合至善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和合至善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1721号“和合至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13355号“和合 HEHE及图”商标、第11791771号“和合互联 HEHEHULIAN及图”商标、第18513067号“至善资本”商标、第9989896号“和合金”商标、第9989930号“和合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23527704号“合和集团 HEHE GROUP及图”商标、第23682625号“和合期货 HEHE FUTURES”商标、第23520057号“合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八)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六、七、八商标详情;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八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41721号“和合至善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417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商品/服务项目:金融信息(3602)、金融赞助(3602)、募集慈善基金(3607)、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2)、金融咨询(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