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TWO“Kesk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株式会社TWO“Kesk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66806号“Ke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020168号“Kes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34788号“K Skin及图”商标、第22492436号“Keskie”商标、第12791589号“Key Skin及图”商标、第16258262号“kiskin及图”商标、第18213911号“KLSKIN”商标、第18213910号“KLSKIN”商标、第22312714号“K•S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查询结果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对其Keskin系列产品的介绍信息页、Keskin的释义、引证商标八的注册人的企业官网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66806号“Keskin”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668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式会社TWO
商品/服务项目: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9)、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6)、洗衣剂(0301)、化妆品(0306)、香水(0306)、空气芳香剂(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