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络天科技有限公司飞利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昆明络天科技有限公司飞利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6767号“飞利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5255号“飞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63544号“利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冻干蔬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速冻菜、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76767号“飞利园”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7676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昆明络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3501)、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3501)、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3501)、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3502)、市场营销咨询服务(3503)、人力资源管理(3504)、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3507)、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