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50393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350393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3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6416号商标、第17396033号商标、第35274236号商标、第30950468号商标、第15050741号商标、第6774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景图片、报价方案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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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03936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63503936,申请日期:2022-03-24,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广州市特友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