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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忠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合堂印”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北京忠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合堂印”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2235号“中合堂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北京忠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合堂印”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2235号“中合堂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9270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0605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合堂印”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企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会计;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编制账目报表;拟备工资单;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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