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能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江苏吉能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达)于2005年9月登记注册。自2011年以来,吉能达陆续注册了第14980841号
商标、第8451147号“吉能达”商标、第14980740号注册商标、第8350231号、第14981035号、第17070517号注册商标。周某自2015年陆续申请注册成立了吉能达环保设备、洁能达环境科技、盐城洁能达环保设备、江苏洁能达机械制造四家公司,并均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公司网站上标有:“吉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能达产品”;产品图片上标注“江苏洁能达”字样,并在其宣传视频的产品上使用“吉能达”“洁能达”标识。吉能达据此向亭湖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上述四家企业停止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同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吉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洁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吉能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吉能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企业作为同业经营主体登记含有“吉能达”或“洁能达”文字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吉能达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周某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在设立企业时,应当知晓案涉“吉能达”注册商标和吉能达的情况,但其仍登记注册含有“吉能达”“洁能达”字样的企业,分别与四被告企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自然人通过登记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本案被告不仅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而且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应通过攀附他人的商誉来谋取不当竞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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