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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名称相同,用繁体再设计新风格也不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汉字商标名称相同,用繁体再设计新风格也不行汉字商标名称相同,用繁体再设计新风格也不行申请人因第22753323号【北京珍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汉字商标名称相同,用繁体再设计新风格也不行

汉字商标名称相同,用繁体再设计新风格也不行

  申请人因第22753323号【北京珍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02937号【武汉珍姿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珍姿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9654252号【四川珍知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珍滋蔚ZHENZHIWEI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HONGKONG-STYLE”译为“港式”,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香港”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香港”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珍滋味”与引证商标一“珍姿味”和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珍滋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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